关于发布《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布韶华:2003-09-04

国发[198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国务网站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务 网站,真代考。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真代考。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暂行条例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国务网站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设立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制度,完美初等代考体系,真代考。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是对自学者举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初等代考国家考试,真代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维系的初等代考形式。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任务,是经由过程国家考试激动广泛的个人自考代考社会助学考试,真代考。推进在任专业代考和大学后不绝代考,真代考。教育和选拔德才兼备的特地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明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国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代考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先锋代考
第四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应以代考为社会主义建设供职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真实代考。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起色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现实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初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真实代考。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代考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包过。
全国考委由国务网站代考、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相关国民团体的负责人,北京代考。以及部门初等学校的校(网站)长、专家、学者组成。日不落代考。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代考方针和相关代报名、流程,制定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整个代报名和业务类型;
(二)指导和妥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真代考关于发表《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暂行条例》的报告。
(三)制定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托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北京代考考试网站。
(四)制定和审定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考代考原则;
根据本条例,对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有用性举行查看;
(五)组织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研究使命。
国家代考委员会设立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机构。关于。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使命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考代考原则,发表。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初等代考教材,对本专业考试计划举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初等。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举行使命。省考委的组成,自考。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断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方针、代报名、流程和业务类型;,暂行条例。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维系当地现实拟定开考专业,报告。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当区域开考专业的考试使命;
(四)负责当区域应试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当区域的社会助学考试;
(六)根据国家代考委员会的托付,对依然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初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北京。经由过程考试的方法举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考行政部门设立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考考试。
第九条 省、自治区国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区域(以下科称“区域”)、市、直辖市的市辖区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区域行署或市(区)国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举行使命。,考试网。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当区域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组织使命;
(二)指导当区域的社会助学考试;
(三)负责组织当区域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使命。
地市考委的日常使命由当地代考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气力较强的全日制普通初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上回收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网站。负责相关实践性进修环节的考核,真代考关于发表《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暂行条例》的报告。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相关使命。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举行论证,北京代考考试网站。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需完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使命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据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供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初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抉择断定。包过。
第十五条 国务网站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体系要求开考本体系所需专业的,可以托付省考委组织办理,代考。或由全国考委妥洽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及第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北京代考。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后付款代考。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回收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主意

第十七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袂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主意。包过。逐步设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尺度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尺度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真代考关于发布《高等代考自考代考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本科一般为四年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举行一次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北京代考考试网站。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关于。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当区域的开考专业限制内,自愿抉择考试专业,发布。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任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当区域的相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高等。
第二十二条 依然取得初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考部门课程。自考。
第二十三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以区域、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暂行条例。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应试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设立考籍管理档案。通知。
应试者因户口迁移或使命变动需要转区域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主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应试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北京。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考考试。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后,国家供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考试网。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应试者毕业韶华,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气力,根据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考代考原则和要求,网站。经由过程电视、播送、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考试。真代考关于发布《高等代考自考代考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考试,该当回收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机构的指导和代考行政部门的管理。北京代考考试网站。
第三十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代考帮助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司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表现所长的原则,真代考。根据使命需要,调整他们的使命;非在任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代考成考。在编制和增人目标限制内有计划地抉择录用或聘用。先锋代考。
第三十二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任人员录用后,与普通初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任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初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替考网。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初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尺度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替考服务。在代考事业费中列支。真代考。处所各级国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体系要求开考本部门、本体系所需专业的,须向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关于发布《高等代考自考代考暂行条例》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予以奖励:北京代考考试网站。
(一)参加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高出的;
(二)处置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做出重大功绩的;
(三)处置初等代考自考代考的社会助学使命,取得明显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应试者在考试中有夹带、通报、抄袭、换卷、代考等作弊行为以及其他违犯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关于。分袂予以警觉、解除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惩罚。发布。
第三十八条 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人员和考试组织使命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解除其考试使命人员资历或予以行政处分:高等。
(一)涂改应试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试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放荡他人实施本条㈠、㈡项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初等代考自考代考使命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构依法查办法律负担:自考。
(一)偷盗或泄露试题及其他相关失密材料的;
(二)打搅考场秩序不听阻挡的;
(三)运用职权徇情枉法,情节主要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代考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代考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整个实施主意。暂行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代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国务网站批转代考部关于初等代考自考代考试行主意的申诉》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国务网站批转代考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初等代考自考代考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报告。